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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食品产期被吊证

时间:2017-12-15 13:23:26

虚假标注食品产期被吊证

养生之道网导读:昨天,北京市食药监局通报,北京万全食品公司因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受到“五年禁止入行”的严厉处罚。这是本市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做出的全国首例“吊证”和对当事人予以从业资格处罚的案件。

12种食品虚标产期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北京万全居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糕点(蒸煮类糕点)和蛋制品(再制蛋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为张雪峰。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核查了企业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和出库单,发现自2015年8月至11月,共销售12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000余元,违法所得2000余元。

法人代表5年内禁入行

通州区食药监局稽查大队队长杜伟利表示,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此,通州区食药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根据其情节严重性,作出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将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鼓励举报“潜规则”

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表示,对于是否处以“吊证”的处罚,主要是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并不仅限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数量。下一步,会将企业的处罚信息和负有责任的法人代表信息移交市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当事人的经济活动产生限制。

据悉,本市将考虑修订《北京市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简化举报奖励程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此类“行业潜规则”。冀玮同时表示,有的企业有过多次违法行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也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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