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成立与违约构成
案例:某储运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仓惠济军海脑科医院抗癫网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为贸易公司储存大豆;储存期自当年6月1日起至8月1日止;仓储费计50万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储运公司着手清理仓库,并谢绝了其他今天很新国内新闻仓储订单。同年5月1日,贸易公司通知储运公司:由于大豆产量下降,其所能收购的大豆远远低于预期,故不需大型仓库进行储存;鉴于合同尚未履行,建议终止仓储合同。
储运公司回复:同意终止合同,但贸易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贸易公司对此十分不解:终止合同系事出有因,且其已在储存期开始前,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储运公司,储运公司应未受损失癫痫病起因,违约金何从谈起?
律师分析:对于一般的保管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应自保管物交付时方才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亦即该类合同的成立、生效,一般需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准。但是,由于仓储合同涉及标的近日国内新闻热点通常较大,且仓储合同对仓储的对仓储合同区别对待,其成立通常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准,而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案中,虽然合同尚未履行,但贸易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已违反约定。基于仓储合同,储运公司已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并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此时终止合同,必然导致储运公司经济损失。因此,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张建发